书刊遗失赔偿制度
一、中外文图书1990年(包括1990年)以前出版的按估价的10倍赔偿,1991 年至2000年(包括2000年)出版的,按原价的8倍赔偿,2001年以后出版的,按原价的5倍赔偿。
二、 遗失整套图书一册,又不能零购单本时,按整套书价的5--8倍赔偿。
三、 中外文期刊单本遗失的,按该刊全年定价的5--8倍赔偿,合订本遗失的按全年定价的10倍赔偿。
四、 凡遗失、损坏书刊自声明之日起, 应于一周内办理赔偿手续。
五、 遇特殊情况所借书刊丢失者,经所在科室主任书面证明,情况属实,可报请主管院长批准酌情处理。
六、 污损、圈点、勾抹、批注图书视情况按原价的3--5倍赔偿。
七、 撕毁图书按丢失或窃书情况处理,偷窃图书按原价的20倍罚款, 写出书面检查,同时给予批评教育并进行院内通报。
八、借阅书刊逾期不还者,按一本书刊每超期一天罚款10元计算(电脑系统从就餐卡或一卡通上自动扣除),上不封顶,并取消借阅书刊资格6--12个月。